中消协:银行无权收取房贷违约金!

www.cnfol.com  2005年04月06日 08:53  新华网  丁海军
近期一些地产商抛出的“北京房价猛涨是因为房地产用地供应不足”这一说法,昨天遭到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强烈驳斥。国土部有关人士指出,北京目前所谓的“地荒”并不存在,全国土地供应与房地产公司购置的土地面积都没有减少,仅北京市就有约5900万平方米的存量房地产土地有待盘活……  
新华网北京4月5日电 针对个别商业银行向提前还房贷者收取“违约金”,

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专家5日表示,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 “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


  这位专家说,按揭购房,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构成的是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 “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以单方声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应属无效。


  原借款合同中,如果有关于提前还贷收取相应费用的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目前,国内购房按揭借款基本上都是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这点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商业惯例。


  今后,对于提前还款是否收取利息或者违约金的问题,也要按照《合同法》、《消法》、《银行法》等规定,由各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各商业银行也不能通过“价格联盟”的形式统一制定条款而限制竞争。


  本次利率调整所引发的提前还贷现象,据分析可能还会继续。个别商业银行所采取的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违约金”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讲缺乏合同条款方面的法律支持,从金融管理和竞争的大环境讲,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的预测意识和能力不足,当市场变化后,出现寄希望于单方面强行变更、解释合同以解决问题的被动局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信贷消费的范围还会增大,比例也可能会有大幅度提高。这次房贷市场利率变化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给商业银行的经营服务提了一个醒。这位专家同时说,有报道称四大国有银行已表态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或“违约金”,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这些银行对前述规定的理解和遵守。


  商业银行的资金来自储户,银行经营不善难以为继后储户的权益也要受损。所以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储蓄也要选择信誉好、抵御风险意识和能力强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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