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客户可能流失

www.cnfol.com  2005年04月06日 09:59  广州日报  
  针对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对提前还贷加收违约金一事,广州日报记者昨天(4月4日)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广东中行的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客户的流失.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海涌对记者表示,在我国目前的房贷实践中,决定贷款银行的并不是业主而是开发商,在当前房地产市场还没有进入完全竞争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不会太顾虑这个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在提前还贷实践中,比违约金更厉害的是拖延办手续以及错误计算利息的时间,这在提前还贷过程中更普遍,对还贷者利益的“威胁”也更大。

  清华大学法学院一位姓赵的博士研究生昨天对记者说,2000年10月他在广州工作时,利用8成按揭在番禺买了一套房,当时贷款合同中没有违约金条款。上月初,他找银行说要提前还清所有的贷款,以前三五天最多不过一周就可以办完手续,但这次银行告诉他要等到4月5日才能还款,这样他要多交1个月的利息大概1000多元。据了解,事实上这种情况很普遍,有的银行要等三四个月,产生的利息比违约金高得多。对此,中行法律部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提前还贷涉及到变更合同,银行还有一套计算的程序,会增加人工劳动,因此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赵博士还说,银行要我4月5日还款我也认了,但4月5日还款银行竟要我付整个4月份的利息,银行的解释是合同里面有规定。

  针对这个问题,于海涌认为,如果银行这么做的话,客户肯定可以起诉银行,因为利息结算时间有关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就是要按实际使用日计算,即使合同里有规定也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广东中行昨紧急表态暂不考虑取消提前还贷违约金

  收费规定入农行招行新合同

  昨日,广州日报独家报道了广东省四大银行之一的中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立即引起全城强烈反响。广东中行方面在昨日紧急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称,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符合央行及该行总行有关规定,也是国际惯例,因此暂时不考虑取消。

  根据介绍,广东中行住房按揭贷款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是根据中行总行2001年出台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而定的。另外根据央行规定,提前还贷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而广东中行目前对合同中注明这一点的客户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也符合央行的规定。不过广东中行同时承认,从2001年至今的确有部分借款人享受了免收或少收违约金的优惠,其中包括一些优质开发商开发的优质楼盘或者优质个人客户,也包括在2003年末该行举行优惠活动期间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客户。但从2004年开始,该行恢复执行收取这项费用。

  记者同时获悉,银行业认为收取违约金是大势所趋。广东农行、广州招行开始在近期的新合同文本中加入这项收费规定。法律界人士提醒借款人,办理住房按揭时要看清合同,因为虽然这些银行暂时仍未正式执行收费条款,但保留了执行这一条款的权利,一旦执行也就不属于霸王条款了。

  针对目前许多银行住房按揭合同中规定的贷款发放一年内不得提前还贷的规定,中行方面表示,如果借款人遇到特殊情况,要在一年内提前还贷,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协商解决。不过,同样要收取相当于提前还款金额一个月利息的违约金。广东中行还提醒,目前执行新、旧两种不同利率的贷款要提前还款,要分别按照新、旧利率来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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