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触及违约金理不理智?

www.cnfol.com  2005年04月14日 09:55  光明网  
  针对日前“四大银行为应对房贷利率提高后的提前还贷潮而计划收取违约金”的说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表示,各地分行在合同中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就以合同为准,而总行目前对此尚无整体计划。

  事实上,无论是在美国、英国还是中国香港,银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都是一种市场常态。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贷款人的提前还贷行为对商业银行可能形成三种不利影响:一是直接减少利息收入;二是影响银行资本成本和资本结构,打乱银行资本运营计划;三是增加再投资风险。因此,只要提前还贷行为的确造成银行的合理利益损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有权拒绝债务人无条件提前还款的要求。

  当然,虽然银行有权收取“违约金”,但消费者们也不必太过风声鹤唳。中国的金融市场毕竟不是铁板一块,各家商业银行各自有各自的算盘,大家一拥而上共同“打劫”的可能性并不大。

  首先,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可能增加银行的风险。提前还贷虽然减少了银行的利息收入,但对于化解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却有积极作用。在借款人与银行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是否能够及时还本付息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这就使商业银行面临信用风险;当借款人提前还贷时,银行的贷款余额减少,信用风险从而降低甚至降为零。

  提前还款还能够降低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商业银行无法满足债权人的提现需求,那么就会承担起可能“致命”的流动性风险。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让流动性差的长期资产转化为现金资产,大大缓解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对于那些愿意稳健经营的“风险厌恶型”银行而言,选择收取“违约金”可能意味着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积蓄增长,并不是最佳选择。

  其次,收取违约金极可能让银行失去市场份额。中国的金融市场正由寡头竞争市场转向自由竞争市场。不良贷款率仅为百分之二三的住房贷款市场,无疑是众多商业银行激烈争夺的优质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各家商业银行的利率、服务自然趋同,此时谁先提出收取违约金,谁就越容易被客户抛弃,辛苦争来的市场份额就会奉送他人。

  因此,对于那些充满雄心壮志的银行来说,收取违约金无异于帮助自己的竞争对手战胜自己——“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的风声刚起,民生银行、广大银行等急于抢占个人房贷市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率先表示不会收违约金,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马上表态“不收”,这些都是最好的证明。

  事实上,主张银行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的声音已经响了好几年了,但总是应者寥寥,这回也是同样。只要金融市场遵循自由竞争的市场原则,在巨大的机会成本约束下,真正理智的银行就不会轻易碰提前还贷违约金这块“烫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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