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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又起争端 工行再陷“诉讼门”
www.cnfol.com 2007年05月11日 13:26 上海金融报 王睿
  前不久,一位叫董正伟的律师,一纸诉状欲将工行北京分行送上被告席。在诉状书上,他要求该行返还其“账户管理费”9元并赔偿9元损失、返还借记卡“年费”10元及利息、撤销工行关于灵通卡的年费、账户管理费、工本费、取现费、密码挂失费等费用。据悉,北京西城区法院已收下诉状,现正审查中。董正伟认为,各银行有关银行卡章程收费是霸王条款,据此向储户收取银行卡年费、账户管理费、工本费等费用,是“霸王行径”。储户和银行,属于借贷关系?

  在董正伟的诉状中,最吸引人眼球的言论就是“储户和银行,属于借贷关系。”他解释说,储户办理作为借记卡的银行卡,储户存钱,银行用这些钱向企业或其他个人放贷,收取息差,双方是借贷关系;银行以为储户提供服务为由收取各项费用,实际是偷换了概念,把借贷关系转变成服务关系。如双方是服务关系,银行就不能动用储户存入的钱进行放贷,更不能收取息差。“显然,银行想两方面都占好处,这显失公平。”董正伟提到,他没发现法律上有相关规定。

  2007年初,广东省政协委员李建浔曾就借记卡费用算了笔账:目前借记卡年手续费与年小额账户管理费之和为22元。而以小额账户标准400元算,利息收入远远无法弥补手续费。

  状告工行,除因为自己持有牡丹卡外,董正伟表示:“工行是最大的银行,解决了它,所有银行的问题都解决了。”此外他还指出,根据事态发展,他可能起诉其他银行,甚至包括行政诉讼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要以诚打动法院关注民众利益。”

  专家表示立案可能性不大对于董正伟的言论,人行上海总部研究员朱德林表示,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关系,确实可以定义为“借贷关系”,但因为法律缺乏统一的标准,要想法院立案,可能性不大。

  朱德林指出,由于目前国内大部分储户都选择定期存款,而银行确将储户的存款用来放贷赚利差,这就应是借贷关系,从理论上讲就是“信用关系”。“当然在其诉讼中提到撤销所有借记卡的收费规定,我觉得还是值得进一步推敲。因为小额账户的管理费用确有其存在的道理,银行并没在这些小额账户中获利,反而增加了成本。”朱德林认为,从深层次看,公众对银行的社会责任要求越来越重视,而目前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过于极端”。“我认为,中资银行应属于公益性特殊金融机构,应承担多一些社会责任,少和储户计较些利润。”朱德林指出,“要知道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前,国家承担了其绝大部分坏账。这一点银行比谁都该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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