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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许霆时假如有陪审团
www.cnfol.com 2008年02月26日 07:22 东方早报 
  曾经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许霆一案,近日已由一审法院重审。

  “许霆案”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远超出了人们对正义和法律的天然感知与朴素信赖。法官纵然对许霆有怜悯之心,但作为“法律的仆人”只能依法判案。在这个案子中,民意没有乱政,法官没有失职,法律基本无可指摘。几乎所有相关者都没有问题。

  但许霆案仍给人以疑惑,大家都知道原审法官是在秉公断案,但大家又觉得这样断案太过残酷。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笔者以为,从这个案子可以清楚看出,民意与个案审判之间的互动渠道处于断裂状态,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考虑激活在我国消失已久的陪审制度,让人民陪审员能够以法律之外的眼光来看待许霆犯下的罪,来决定其应该受到什么样的罚。

  陪审制的实际功能休眠,甚至在专业视野中亦是盲点。而正是这失能失声的“陪而不审”,才让“错不致刑”的许霆万般委屈,使普通民众陡然觉得法律竟如此不可理喻、面目可憎,主审法官也因此被贴上“司法机械主义”标签。

  “许霆案”发生后,媒体曾引述西方国家的类似事件,典型如英国银行不仅不提出检控,而且“甘吃哑巴亏”,连损失也不去追回。其实,不全是英国金融业的“绅士风度”,更要归功于陪审制度这只看不见的手,在事件背后起到了根本指引作用。英国银行明知,即便它有心将“污点提款人”治罪,一路闯关成功进入法庭,陪审团成员也会根据自身道德感和正义标准,断然做出无罪裁决。

  公民陪审作为司法民主化的产物,是法庭吸纳社会正义观念的重要机制,简言之,就是直接让不特定的普通社会成员就“社会危害性”这一抽象标准进行直观判断。也正因为此,英美等国家司法制度虽一改再改,陪审制度面临种种指责,但仍得到政治法律界的力挺而基本保留,特别是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诽谤等倚重社会通常观感的案件中,由陪审团直接决定罪责有无和诽谤侵权是否成立。

  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虽不设专门的陪审团,但却将其简化成陪审员,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听审。不仅如此,根据法律的赋权,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在审理中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既参与定罪还参与量刑,其形式上的职权远大于英美国家的陪审团成员。因此,在三人合议庭上,只要两名人民陪审员愿意,他们的联合意志完全可以压倒性否决法官的“唯法是从”,宣判许霆无罪,而作为人民陪审员,他们的依循就是日常的是非标准、朴素的罪罚责任平衡。他们不拘泥于成法,不仅不违背法的精神,恰恰契合了法的公共民主本质和社会正义底色。

  现在看来,道理已经很清楚:陪审这项长期存在于法规文本和表面现实中的制度,多年来一直被忽略甚至异化,处于“功能休眠状态”。许霆案中的当事人是不走运的,但就司法制度进步而言,许霆案却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缘。它以一种极端方式昭示人们,一些制度设置并非从一开始就是空洞盲目的。鉴于许霆案重回一审,离最终定罪尚有时日和运作空间,希望各方能付出更多的智慧和责任,使许霆本人成为陪审制度复活的第一位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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