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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基金66万元被挪用 法院判决银行支付86万
www.cnfol.com 2008年03月19日 16:06 海峡都市报 张林
  闽侯陈女士受亲戚委托,抱着66万现金到银行柜台买基金,不料银行工作人员却偷偷给她办了转账手续,挪用了这笔巨款。

  事发后受害者将这家银行告上了法庭。日前,闽侯县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要支付86万。目前,双方都提起了上诉。

  去年4月,国内股市和基金市场正火。陈女士的表姐也想趁着牛市赚一笔,就取出66万元委托陈女士到银行买基金。3个月后,当陈女士的表姐准备收回投资时,却发现基金账户里并没有基金份额。

  这是怎么回事?经司法机关调查得知,问题出在银行工作人员林某身上。原来,在陈女士办理基金申购手续时,林某为挪用这笔资金,按正常程序让陈女士填写了申请书,为她开通基金账户。当陈女士输入账户密码时,林某则偷偷将卡上资金转到了其他账户。

  为了不让陈女士起疑心,林某打印出虚假的购买基金凭证,将转账凭证混在虚假的购买基金凭证里一起交给陈女士签名。她没仔细看就签了字。最后,林某在凭证上加盖银行的“业务清讫”和个人印章,一份交给陈女士,另一份则销毁。就这样,66万元资金神秘消失了。

  案发后,林某被警方抓获,陈女士把银行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为,陈女士到银行柜台买基金,银行工作人员林某接受了申请,并出具了基金业务专用凭证,林某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银行和陈女士之间的证券交易代理合同已生效。林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不能作为银行不承担责任的理由。银行要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归还陈女士表姐的本金66万元,并按受害者发现基金账户出问题时的基金净值,赔偿投资损失近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女士觉得,她发现账户出问题后,基金净值还有可能提升,一审法院判决不当。而银行方认为,尽管林某是该行工作人员,但他从事的是犯罪行为,并刻意隐瞒,因此,银行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均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截至记者发稿时,二审判决尚未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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