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失误未销毁“结清”存单 储户取款不成起诉
www.cnfol.com 2008年03月28日 11:12
劳动报 吴蓉 韩根南
银行未及时收回和销毁储户已提取存款的存单,储户凭此存单取款不成,便以银行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昨天,闸北法院就储户朱女士诉银行一案作出判决,驳回朱女士要求如数返还存款本息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
2007年底,家住彭浦新村的朱女士,手持本人户名的5000元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存单到银行提款时,被银行告知该存款已于2004年4月2日被提取,且存单上已盖有“结清”二字的图章,拒绝兑付。朱女士对此不服,认为自己从未取过这笔存款,否则何以存单还在自己手中。于是,今年二月,朱女士以银行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朱女士早在1999年3月20日将钱款存入银行,于2004年4月2日亲自提取。对此,朱女士仅承认存款的事实,否认自己有提款的行为。银行认为,朱女士不仅有存款的事实,而且有亲手提款的行为,并只承认自身在工作中失误,未及时收回和销毁储户已提取存款后的存单,以致该存单继续留在了储户手中,导致本案的发生。审理中,银行向法庭提供了原告在取款凭条上亲笔签名的凭证。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应合法有效。在审理中,因原告所持有加盖被告“结清”图章的存单和被告提供原告在取款凭条上亲笔签名的证据,经过法庭当庭质证,双方均予以确认,基本形成了符合事实的证据链。由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