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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为银行控股股东立规
www.cnfol.com 2008年03月28日 12:0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境外金融机构控股中资银行须用自有资金且3年连续盈利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首次就境外金融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控制权所要满足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所称的银行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银行的企业法人。取得控制权的方式包括: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境外金融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的控制权,需要符合10项条件,包括符合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具有先进的金融行业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住所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该项投资符合住所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住所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据了解,目前外资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控制权并不存在法律障碍。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也多次表示,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可以拥有从1%到100%的所有权,外资控股国内银行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

  日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还为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留下口子,如第十条规定,境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取得境内中资银行的控制权,“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另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明确,被控股银行不得对银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银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机构与被控股银行之间的其他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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