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都是"许霆" 为何惟独许霆轻判?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02日 10:05
中金在线/银行编辑部
许霆改判:为何仅是“特例”?
备受瞩目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日前宣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相比一审判决的无期徒刑,重审判决的5年刑期、2万元罚金,对担惊受怕多日的许霆来说,恐怕已是意外之喜,但这样的结果却被不少媒体和专家用“心里很不是滋味”来定义,这是什么原因?
在重审的判决书里,有这样的语句:“被告人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对其减轻处罚。”盗窃金融机构的论证如何成立?盗窃数额巨大如何界定?本案的特殊情况特殊在哪里?减轻处罚有何依据?板子怎能不打银行只打许霆?这些被广为争议、期待重审中能一锤定音的问题被一一回避。
最关键的是,重审和一审认定的是同样的罪名与数额,惟一不一样的是结果,“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一转身成了“5年徒刑”,在情理上是有人情味得多,在法理上却着实令人迷惑。
实际上,轻判的结局几乎没人会吃惊。早在两会之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就曾表示,许霆应该定罪判刑,但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但这样的“预判”后舆论的反应却是“再接再厉”。
为什么有那么多人“不抛弃,不放弃”?我相信绝不只是为了给许霆个人减刑,而是期待填补这个法律盲区,期待平等保护、有效辩护、司法独立、罪刑相适应等等是一个质变,也就是作为制度确立下来,由法律保障执行。即使许霆的判决很轻,以致部分人觉得过轻,即使许霆顶着盗窃金融机构的罪名也只用服5年徒刑,但没有过硬“论证”、没有最终“法定”,只是由舆论推动、由法院特判的“赐予”随时随地可能被收回去。“本应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与“特判5年徒刑” 之间,最令人畏惧的是依然不可测的巨大弹性。
据报道,许霆重审的当天,云南“许霆”的父母也赶到了现场,他们的儿子、与许霆有着同样遭遇的云南青年何鹏取款40多万元于2002年被判无期徒刑。听到许霆被判5年徒刑的结果后,这对白发苍苍的老夫妇更加伤心,他们羡慕许霆多么幸运,伤心何鹏把钱全部还了但判决结果还是无期徒刑。可是,“特案特判”的“幸运”,对曾经的许霆与下一个许霆来说有没有意义?各大媒体、法律专家再到平民百姓,数月来无数人口诛笔伐最终“特案特判”的结局,是舆论空前的胜利,还是舆论最大的失利?
拉封丹曾在寓言里这样描述大山临盆的情形:大山临盆,天为之崩,地为之裂,日月星辰,为之无光。房倒屋坍,烟尘滚滚,天下生灵,死伤无数……最后生下了一只耗子。也许这样强烈的落差感就是重审尘埃落定后许霆案依旧众说纷纭的原因。北京商报
许霆父亲:我要推动中国法制进程
斗士:我要推动中国法制进程
“一直告下去,我觉得10年内肯定有结果。我要做件对中国法律有意义的事,要值得记上的一笔。”
“我要推动中国法制进程”,是许彩亮时常挂在嘴边的话,他认为自己背负着很多人的期望,他不能向后退。有人称他为:斗士。
很多人都觉得他该从现实考虑,早点退钱,争取儿子早日回来。
而他始终坚持:“许霆判1 年我都不认,还钱代表认罪,只要判儿子有罪,我不会还。”
“现在好多人关注,炒得这么大,已经不是我个人的问题了,我要对得起关注这件事的人,要为国家法制的发展做点事。”许霆案开始时,许彩亮也只是简单的想让儿子早点出来,现在,他觉得自己背负着更大的使命,他要像个斗士一样,完成自己的使命。
“假如你儿子5 年后出来了,而到时还没改判无罪,你怎么办?”记者问。
“一直告下去,我觉得10 年内肯定有结果”。许彩亮说他的推测并非没有依据,“5 年一届人大会,10 年刚好2 届,经过两届之后肯定有了。”
“我要做件对中国法律有意义的事,要值得记上一笔。”
长江商报
许霆的轻判,媒体与司法的“双输”
许霆的官司大致算是有了一个结果,被轻判为五年的徒刑。在媒体的报道中,判决一出,当时在法庭上一片惊叹。无期徒刑与五年徒刑之间的落差几乎就是垂直落地动作,旁观者想不惊叹亦不可得。
有人说这是媒体的胜利,更有人说,这是一种媒体的审判,是一种媒体干涉司法的行为。媒体干涉司法是个大罪名,有媒体权利过度延伸并且干扰了司法独立的嫌疑。如果真是如此,媒体实在是罪无可赦的。尤其是很多人举出例子,说明在很多国家里,媒体在案件的报道时是受到限制的,不能干涉司法。对于此事的注脚,是主审法官说许霆案是特案特办。言下之意,确实是因为受到了舆论的压力。
既然如此,媒体与舆论是不是坐实了干涉司法的罪名?我看这个倒是未必。媒体作为舆论的工具,当然要反映大众舆论的声音。对于社会的热点事件坚持不懈地报道与评论,是媒体先天的职责。所谓舆论压力不仅是先天合理的,而且也是必须的。这里根本就没有所谓舆论干预司法什么事儿。
那么,为什么会给人以舆论干预司法的感觉?我们知道,独立的司法是不怕任何舆论干预的,就像一个独立的人除了法律的界限外,不会听从别人说什么而改变自己的处世原则。原因就是“独立”两个字。如果反过来看我们的司法,结论如何不难知道。所以,舆论之所以给人以干涉了司法的印象,不是舆论的问题,而是司法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舆论看上去是干涉了司法的独立性,取得了一个能够交代得过去的结果,其实却是一种双输的格局。舆论与媒体输在———改变了结果,但没有改变导致原来那个能够判许霆无期徒刑的原因;司法输在了没有坚持使用现有的、已经生效的法律,而任意改变了法律,“特案特办”正好为司法不独立做了一个注解。
舆论与媒体虽然在这次事件里导致了一个比较合理的结果,但大众的关注度始终是有限的,不会有那么多同样的事件进入公众关注的领域。就如同曾经被收容遣送制度吞噬的那么多人之后,才有了一个孙志刚案,才能最终废除了那个制度一样,走到公众领域的事件之前或者之后,都还会有更多的牺牲者。因为导致他们倒霉的原因依然还在,而媒体与舆论的关注,从来都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但舆论与媒体没有输到底,只要还有类似的事件,舆论与媒体依然可以发挥自己的力量。长此以往,总是能通过形成的压力让社会有所进步与改变。
而司法之输,则在一个更深远的领域导致了人们对于司法本身的不信任。我们知道,法律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能够告诉人们,如果你如何做了,将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这种可预期性才能真正有威慑力。一旦人们知道在法律层面上总是有例外发生的时候,司法的可预期性就荡然无存。
这种可预期性的失去,即使最后的结果是正义的,也不过是一件度身订做的衬衫———这个世界上有些人因为有钱或者有其他东西,总是会按照自己的体型而度身订做一些东西,价格总是相当昂贵———没有了可预期性的法律,就是这种度身订做的正义,别人是消费不起的。因为这个代价实在是太高昂了。这里不但有把媒体的监督妖魔化为“干涉司法”的代价,还有丧失了法律的可预期性的代价。有人认为,这次不论怎么说,也算是一种法制的进步,但我不是这么看的。付出了媒体与司法的双重代价后,这个进步根本就是胡扯。
就我而言,判断一个公共事件是不是带来进步只有一个标准:是不是别人也能得到同样的待遇。能,就是进步;不能,就是扯淡。许霆案这种度身订做的正义结果,谁要说是进步的话,不是无知,就是无耻了。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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