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监管当局眼中的好银行:“风险为本”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09日 10:39
当代金融家 何自云
充分的信息披露
超越合规的最终落脚点是使监管当局的监管成为不必要,也就是说,要使监管当局相信,如果没有其监督检查,商业银行也是安全、稳健的,也是合规经营的。
充分的信息披露就是使银行达到这一境界的一个有效工具。“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充分的信息披露,会使市场主体(如股东、存款人、借款人、同业、职员、新闻媒体、评级机构等)在充分了解银行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行为来对银行实施压力,从而促使银行稳健经营。
美联储董事罗伦斯?梅尔(LaurenceH。Meyer)曾说:“如果不专门讨论市场经济中的最佳风险管理者,那么我们对风险管理的讨论将是残缺不全的:这个最佳风险管理者就是市场。”
市场之所以是市场经济中的“最佳风险管理者”,主要是因市场约束具有如下全面性、客观强制性、公平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约束作用于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既包括资产负债业务,也包括中间业务、表外业务,既作用于对外业务往来,也作用于内部管理;市场价格和市场供求的变动,在市场有效竞争的条件下,都不依某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众多市场参与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市场对所有参与者都是公平的,任何市场参与者在市场上都不享有任何特权;市场的运动是一个自动的过程,其动力来源于市场参与者对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这种动力是源源不断的,是无穷无尽的,这使得市场约束能够永不停止地、持续地发挥作用。市场约束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是促进银行改善经营管理、降低代理成本的基础性力量,与政府监管相比,市场约束的作用范围更广、强度更大、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正是认识到了市场约束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优势,《新资本协议》才将市场约束作为其三大支柱之一。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发挥作
用的基础。市场主体如果不能了解银行的真实状况,也就不可能根据银行稳健性程度的不同而改变其行为,从而无法对银行实施有效约束。
中国银监会2007年7月3日发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要求我国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但银监会的这些要求也仅仅是“及格”标准。银行所处的经营环境变化速度不断加快、不确定性因素不断增加、而银行自身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内容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为了应对这些变化,银行内部的组织结构、管理方法、技术手段等也在不断改进。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市场参与者准确及时了解银行的状况,较为准确地预测银行的经营前景,并据以做出准确的决策,银行的信息披露在标准和内容方面必须达到更高的要求。
银行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对银行自身的经营来说是非常有利的。首先,敢于完全彻底、持续高质量地向市场披露信息这一行为本身,就向市场主体和监管当局传递了一条重要信息,那就是,这一定是一家对自己的经营管理非常自信的银行,也一定是一家合规的银行;其次,充分的信息披露,使银行成为新闻媒体、大学课堂、研究群体等关注的焦点,从而能够起到比广告更有效、更持久的作用,能够帮助银行赢得更多的客户、投资者和员工;第三,充分的信息披露,使银行时刻受到市场主体的密切监督,使银行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减少问题的积累,从而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第四,充分的信息披露,一方面,有利于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非现场监管,另一方面,前面所述三方面力量的作用会使监管当局认为银行会是一家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银行,从而使监管当局减少对银行的现场检查,从而降低监管服从成本。(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