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监管、监管
如果跳过发生在1980年代的储贷危机去谈美国银行业的历史是不完整的。那段历史为金融机构的监管提供了重要的可资借鉴的教训。更重要的是,为应对当年这场危机而颁布的法律彻底地重塑了银行和储贷行业的“游戏规则”,并戏剧性地改变了联邦存款
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
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转变理念,开始倾向于在机构发生问题的早期即出手干预,从而使问题机构的损失更有可能由该机构股东自行承担,而无须殃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包括纳税人。监管理念也逐步转向“以风险为本”—至少同过去相比,对风险更加敏感。
储蓄和借贷危机在监管方面的教训是多方面的,可以简单归纳为:
首先,机构蒙受损失时,为止损或自救,往往会铤而走险,承担更长期、更大的风险,其结果只能是死得更快、更难看。
其次,内控不强的银行可以轻易地玩弄会计花招,比如给还不起贷款的人更多信贷来“循环”而不计提坏帐,或者利用虚假交易伪造费用收入,以隐藏真实风险敞口,将账面做得很好看。
第三,因此,想要真正了解银行业风险调整后的盈利状况,单看为应付监管而“做”出来的资本充足率和会计报表数字远远不够。或者,换个角度看,如果监管部门只是设定若干规则,且在监管时只是按照字面的规则按图索骥,往往会忽略真实的问题。
第四,当一家或一类机构业务种类骤然大幅增加时,监管者应格外小心。
最后,监管者需要拥有足够的财力、人力和其他资源,并应保持独立,不受政治干扰。
美国储贷行业大事记
1932年依照《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FederalHome LoanBankAct)设立联邦房屋贷款银行理事会(Federal HomeLoanBankBoard,简称FHLBB)。
1933年《业主法案》(Home Owner’sAct)允许业主可以通过是受联邦房屋贷款银行理事会监管的储蓄和借贷协会获得房屋抵押贷款,希望籍此提升住房拥有率。
1934年依据《全国住房法案》(TheNationalHousing Act),成立了联邦储贷机构存款保险公司(FSLIC),为储贷机构的存款提供保险。
1960年代国会对储贷业实行“Q规则”(RegulationQ),设定储贷机构能够向储户提供的利率上限。
1970年代国会放松利率管制,储贷行业潜在的资产/负债和利率风险开始显露,但是政客们对加强监管的呼吁置若罔闻。
1979~1982年急剧飙升的利率在许多储贷机构中引发资产/负债危机,行业跌至谷底。
1980年3月国会通过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
(DIDMCA),宣布到 1985年逐步取消存款利率上限,将可保险存款上限由从4万美元提高到 10万美元,并允许储贷机构投资于房地产开发及其他风险较高的行为。
1981年《经济复苏税收法案》
(EconomicRecoveryTaxAct)进一步放松了对金融部门的监管,实行减税与低利率方案,导致1980年代早期和中期的房地产泡沫。
1983年利率陡降,短期内,大批储贷机构财务状况得到改善,但政府错失了将这一行业引导到健康轨道上的时机。
1984年底,在一系列令人震惊的储贷机构破产事件后,政府开始加强监管。
1984~1989年储贷机构为吸引存款支付高于市场价格的利率,特别是在田纳西州。这一行业已陷入危机,但监管机构苦于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权力”而不能妥善、迅速加以解决。
1986年联邦储贷机构存款保险公司在为54家破产储蓄机构的储户提供了总计160亿美元的赔款后破产。尚有数量可观的储户得不到赔付。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行业中半数机构已陷入危机。
1986~1992年房地产泡沫破灭。
1987年通过《银行公平竞争法案》(CompetitiveEquality BankingAct)进一步明确允许商业银行有条件地涉足证券投资等非传统银行业务。成立金融公司(FICO)注资联邦储贷机构存款保险公司,通过发行
债券解决陷入危机的储贷机构。
1988年监管者解决了185家储贷机构,总计花费960亿美元,但仍不足以稳定这个行业。监管者允许行业内并购,更多 的机构被这场危机所波及。
同年,政府宣布用纳税人的钱来解决行业危机的计划。
1989年国会颁布《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强化法》
(FIRREA),对金融行业进行全面整顿。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成立了清算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Corporation,简称RTC),接收储贷行业不良信贷资产,负责监管其经营运作。
1989~1990年储贷危机达到 顶 点。1989年,RTC耗资1350亿美元解决了318家储蓄和借贷机构,1990年出资1300亿美元解决了另外213家。
1990~1992年RTC继续救援计划,但 1992年只用了440亿美元解决了59家机构。
1993-1995年需要RTC监管机构的数字锐减至13家,危机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