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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灾后“无主存款”要防止银行不当占有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22日 12:24 和讯信息 杨涛
  日前,震惊世界的汶川地震造成了严重的人员和财产伤亡,在抗震救灾逐渐进入收尾阶段的时候,灾后重建、灾民安置、非常时期的遗留问题解决等,便成了各界所关注的焦点。其中,因地震而不幸死亡的公众可能会有一定的银行存款,如果缺乏其他知情人,并且利害相关人也已死亡,则这部分财产就很有可能变为“无主存款”。

  应该说,从广义上来看,产生无主存款的原因,并不一定是存款人的意外死亡所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如存款所有人不知情,或者银行体系的失误等,这在国外也很常见。应该说,在无主存款问题上,主要涉及到存款人和利害相关人、银行、政府三方主体的介入,而在如何处理无主存款方面,也并没有一致性的国际惯例。由于法律背景和银行业传统差异较大,各国在处理无主存款时可能有大相径庭的状况。另外需要关注的是,如果是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而集中产生大量的无主存款,则更容易受到各界的关注,而银行在这些情况下往往会扮演“恶人”的角色。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瑞士银行处理二战中纳粹屠杀受害者的“无主”存款问题。瑞士在1934年通过一项银行保密法,当时起到了保护受纳粹政权迫害的犹太储户的作用。二次大战前后,有不少犹太人秘密地把他们的金银珠宝和现金存入瑞士的银行。存款人使用化名、代号,或通过中间人在银行立户。许多存款人随后被纳粹杀害,他们的账户难为其亲属所知。“二战”结束后,遇难者的亲属根据他们掌握的线索,多方努力,试图追回存在瑞士银行里的存款,可是瑞士银行方面却拒绝受理。直到1996年5月2日,世界犹太人大会和伯尔尼同瑞士银行协会(ASB)双方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决定建立一个由独立人士担任主席的委员会,并要求瑞士联邦议会调查纳粹掠夺的财产。自1997年起,在各界压力和道德谴责下,瑞士才开始真正着手处理无主账户问题,首次放松了银行保密法的约束。

  当然,瑞士的案例有些极端,这也是其特有法律环境下的产物。在多数国家,政府都要在处理无主存款问题上担当重要职责,以防止商业银行非法占有无主存款。例如,美国在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法案之后,政府通过加强公司监管,强迫各银行严格规范他们的审计程序,直接导致这些银行将更多不明来源的资金上缴给政府。据统计,全美各州在2003年共收缴了总计228亿美元的无人认领财产,这比2000年的158亿足足增长了44%。在关注公司非法资金的同时,人们也首次注意到,其中同样有大量无主存款的影响。如越来越多的普通公众常常要在各座城市间往来穿梭,这也就意味着他们经常要新开一些银行户头,然后当他们离开时由于疏忽又将这些账户遗忘掉,成为“准无主存款”。再比如,还有很多存款,是不被当事人知悉的继承遗产,或遗嘱不明的财产。对此,各州政府必须要建立起专项基金,以管理这些不明身份的财产。当大部分账目已无主可查,这时政府便要找到合理使用这笔资金的方式,如投入到公益事业建设中去。

  回到我国的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从现有法律和银行规章的约束,还是考虑到因汶川地震所造成的无主存款总额可能非常有限,短期内都应该不会出现某些人所疑虑的、银行对这类存款的不当占用。然而,在当前特殊背景下,如果不妥善处理好无主存款问题,将构成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协调因素,并且对近年来不断恶化的国内银行形象雪上加霜。

  无主存款属于无主财产的一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相关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一条是《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此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75条则明确规定,认定财产无主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在此法律背景下,结合我国国情,要处理好地震带来的无主存款问题,银行、政府和个人都应该积极做出相应努力。

  首先,在抗震救灾告一段落后,政府监管部门可以与商业银行进行配合,根据震灾中死亡的公众名单与身份,核对其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并且向社会予以公告,要求利害相关人或法定继承人予以确认。公告期满后,通过法律程序和途径确定为无主财产,纳入国库。

  其次,对于由于金融机构受地震影响而丧失储户资料的情况,同样应该进行公告,要求相关存款人或继承人进行确认,存款凭证完备的予以登记,存款凭证不完备的,则存款相关利益人只能通过其他法律或公证程序才主张权利。

  还有,即使采取了以上措施,仍然可能会有部分无主账户成为“漏网之鱼”,五年后最终变成“睡眠账户”。为了避免银行不当占有这部分存款,如间接转为营业外收入,那么将来在法律法规方面,有必要规定如果“睡眠账户”持续超过一定时间,银行就有责任向法院提请认定为无主财产,并上缴国库。

  最后,经过清理无主存款和其他无主财产,会集中一部分资金。这些资金一方面可用于灾后相关事业支出,另一方面也可用于弥补金融机构的受损债权,如无主存款所有人同时也是银行贷款客户之时,就应该优先考虑弥补银行的贷款损失。(作者为中国社科院金融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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