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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机制模糊 信托业难咽私人股权大餐
www.cnfol.com 2008年07月23日 14:58       上海金融报 
  日前,银监会在收集多方意见后,终于向业界下发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简称《指引》)。这份《指引》对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信托必须符合的条件、信托责任由哪一方投资者承担、信托公司在整个计划中的角色等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但对于信托公司最关心的退出机制仍语焉不详。业内资深人士表示,退出机制的明确对于信托公司能否开展私人股权投资至关重要,但该问题的解决尚存在一些难点,信托公司的“PE”时代并没有真正到来。

  政策鼓励创新

  今年初,银监会向社会征求对《指引》的意见时,当时就有业内人士表示,银监会正在改变之前保持沉默的态度,正式对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表明了立场。而《指引》的最终颁布,让信托公司对投资私人股权业务重燃信心。

  在这份《指引》中,银监会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对信托公司做出了明确规范。首先是资格问题。《指引》规定,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为该业务配备成熟的业务员。此外,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流动资金充裕。其次,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必须独立承担其作为专家理财的责任,一方面行使其作为企业股东的职责,帮助企业发展,与此同时,还要承担为受益人谋求最大利益的责任。

  另外,银监会还为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引入了财务顾问角色。按照管理层的要求,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投资顾问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主要负责人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有固定营业场所以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卡壳”

  尽管有不少信托公司为《指引》的颁布欢欣雀跃,但实际上,信托公司还没有真正走上私人股权投资的“康庄大道”,一些高难度的障碍物仍然没有跨越。

  尝试过私人股权投资的信托人士都明白退出机制的重要性。“投资机构可能会从多个渠道实现私人股权投资的退出,比如有八个计划是通过股权置换或其他方式,两个通过上市,但不管怎么说,最赚钱的肯定是那两个上市退出的计划。”

  但一直以来,证监会对信托投资上市公司持有怀疑态度。一位资深信托人士告诉记者,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信托计划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一般来说,没有特殊情况,一个信托计划最大的几个投资者一般是不向外公布的,这些信息都是保密的。但如果该信托计划投资的公司要上市,实际控制人信息就必须要被披露。因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不告知公众背后真实受益人是不合法的。另一方面,即便信托公司向证监会上报投资者信息,证监会还要对此予以证实,这个工作量也是十分大的。由于目前国内有些信托公司操作不规范,证监会对信托公司上报的信息有时会存有疑虑。不核实的信息肯定不会采用,核实信息又调不出这么多人力、物力,这也是证监会对信托投资上市公司持有怀疑态度的原因。

  有信托公司经理表示,信托业实现信托登记制度有些难度。一旦信托计划被详细登记,投资者信息被披露,有些职能部门就可以“按图索骥”,找出相关问题。比如税收问题、资金来源问题等,有些投资者对这种情况颇为忌惮,也有些投资者对隐私比较看重,如果真的强制登记,很多大客户可能会流失。在种种顾虑下,信托公司进行信托申报登记就不是很积极了。除此之外,信托计划到期但上市公司锁定期未到等尴尬问题也确实存在,这对私人股权信托投资来说,也是需要仔细解决的。

  业内人士表示,在整个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以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两部分收入,私人股权投资将是信托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还是应该尽量争取。除了寄希望于银监会与证监会沟通,信托公司自身规范操作流程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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